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单位:
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过几年的发展,取得了较大成绩,在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随着全区经济建设和劳动保障工作的不断发展,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做好组织报名、 资格审查、考务管理和证书办理送达等工作。
(二)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时,必须持有劳动及物价部门办理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严格在批准的职业(工种)、等级和有效期内进行鉴定工作,并且要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条件》(内劳社办字[2002]39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区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2]26号)的规定,严格审查考生申报条件,不得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鉴定。
(三)对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鉴定的场地、设备、人员、管理制度和考务管理水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行年检制度。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暂停鉴定,直至报经批准机关撤销鉴定所。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鉴定必须在批准的场所和时间进行,如果需要变更场所和时间,必须报经批准机关重新核准,否则鉴定结果无效。
(五)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主动接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当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要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册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加强基础工作,做好技术支持和考试服务工作。
(一)根据“国家题库,省级运行”的要求,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全区统一命题组卷。对必须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的鉴定,凡国家题库中有试题的一律从国家题库出题组卷。国家题库暂无试题的职业(工种)进行鉴定时,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命题方案》编制试题、试卷。
(二)各盟市、各单位不得自行命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定期对各盟市、鉴定单位使用国家题库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并在因特网及其它媒体上公布。
(三)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所所需试卷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鉴定前十日发往盟市,由盟市鉴定指导中心(未设中心的由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下同)在开考前交鉴定所。自治区直属鉴定所用的试卷,在开考前直接到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取。试卷的传送、交接、保管要严格执行签字责任制,一旦发生失泄密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鉴定指导中心要重视对鉴定所(站)考前准备、现场考评程序的检查和鉴定结果审核等工作,把好考评员的聘用、派遣和考核等关键环节,切实解决考评员在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和发生违纪行为的考评员,要提出处理意见。各级鉴定指导中心要在鉴定所每次鉴定前两日把提取试题、考前准备鉴定时间等情况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规范鉴定程序,保证鉴定质量。
(一)申报职业资格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到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所报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见附件)。由鉴定所对报名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原职业资格等级等其它资格证明进行审验。
(二)对于符合鉴定条件的报名者,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填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请(备案)表》(见附件),自治区直属鉴定所直接向自治区鉴定指导中心提取试题、盟市鉴定所通过盟市鉴定指导中心报自治区鉴定指导中心提取试题。
(三)实施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要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分批次编排考场、生成考场座次表、桌号和准考证,按要求准备好考场,由考评人员监督考生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四)理论考试试卷根据标准答案集中阅评,成绩汇总册上必须加盖鉴定所公章,并要有核分人员和鉴定所负责人签字。技能操作考试由考评组现场评分,每个考评员都要在成绩记录单上签字,否则无效。鉴定所要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生成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包括电子数据)报鉴定指导中心。
(五)鉴定指导中心对鉴定所的鉴定成绩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人员制证,并凭《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请(备案)表》、鉴定考核成绩册等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证书验印。办好的证书要在30天内发到考生手中。高级以上的鉴定成绩审核、证书办理由自治区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负责验印。
(六)每一批次鉴定实施完毕后,鉴定所应当及时将有关文档整理保存,并完成相关的统计上报工作。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通过抽查等手段,检查各个鉴定单位的考评工作和文书档案工作情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中各个批次的数据要定期生成数据包,通过网络或磁盘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严格证书管理。
(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必须使用国家考务管理系统打印,手写填制视为伪造。证书所贴照片应为红色背景1.5寸(34mm× 42mm)免冠照片,照片右上角粘贴“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合格”激光防伪标签,右下角盖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钢印。在证书发证机关处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专用章,在鉴定考核栏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证书专用章。
全国统一鉴定的新职业 (工种),其证书右上角粘贴“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激光防伪标签,右下角盖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钢印。在证书发证机关处盖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在鉴定考核栏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二)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年度鉴定计划提出购买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计划,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订购。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鉴定计划,审核制定购买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的计划,经分管局长签字后向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订购。以其它任何渠道购买的证书均为伪证,将不能上网、不予配发激光防伪标签。
( 三)激光防伪标签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各盟市申请鉴定试卷的数量随试卷同时配发,使用剩余和不足的要及时通报自治区鉴定指导中心予以记载,在下次配发时扣、补。
(四)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每月十五日前将上一月新增证书查询数据库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两个月后可在因特网上查到持证人信息,www.nmosta.org.cn为查询网址。
(五)各盟市在制证过程中产生的废证要集中收回,统一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销。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申请鉴定和发证数量,每半年对各盟市购买的空白证书和激光防伪标签进行一次核查,凡违反证书管理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六)各种原因需补、换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办理原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审核、制证,补、换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凭原证书和鉴定指导中心出据的证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证书验印。
五、加强行政监督,建立质量督导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及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现场督导和经常性检查两种形式,是保证鉴定质量的有力措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抓好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督导工作:
(一)各个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施鉴定时,要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派行政督导人员负责现场质量督导。
(二)对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机构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督导,包括鉴定所(站)运行条件、鉴定范围、试题提取及保密情况、考评员在鉴定现场履行职责情况、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审查情况、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秩序、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以及对整个鉴定过程的检查等。
(四)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五)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申请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请(备案)表
二ΟО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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