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行政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单位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2、管理局机关队伍建设、财政经费、基本建设等工作。
3、负责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制订全区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依法治区工作。
4、管理、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监督、指导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
5、管理公证机构,监督指导公证业务。
6、指导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民间纠纷的调解的工作;指导、协调对刑满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8、管理、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级司法行政系统干部的培训和教育。
9、承办科尔沁区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公证范围
1、证明法律行为;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证明有法律意见的文书;
4、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5、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律师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代理民事案件;
2、代理行政案件;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代理仲裁;
6、担任法律的顾问;
7、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8、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9、其它法律事务。
四、法律援助对象
1、接受无经济能力的公民要求给付赡养费的申请,无偿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或诉讼;
2、接受因公负伤或请求国家依法发给抚恤金公民的申请,无偿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
3、接受公民、法人请求国家赔偿的申请,为其无偿担任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诉讼;
4、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因经济困难或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偿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5、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无偿担任辩护人;
6、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无偿担任辩护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