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9-09 09:42
信息来源:
科尔沁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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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民族工作也有了一些新变化。一方面,互联网为各族人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也有个别人利用网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和音视频,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针对这一情况,要深刻认识做好网上涉及民族宗教因素信息处置引导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对重点网络平台的管理,及时回应网上热点舆情,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管控引导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线上处置和线下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和舆论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菲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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