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0-16 16:19
信息来源:
科尔沁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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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依法保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和社绝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言行。《宪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这一规定既包含少数民族享有权利的平等性,也包含一般性平等权即少数民族个体不受歧视。《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项条款是对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具体规定。
民族平等团结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基本政策,任何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平等团结的言行都是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六条规定:“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平等政策,坚决纠正和防止发生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2014年,国家民委等七部委又制定下发《关于开展禁止针对部分地区少数民族群众歧视性做法检查督查的通知》,开展了一系列的督促检查工作,坚决纠正和防止损害民族团结行为的发生。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相关意见,再次强调各族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要坚决防止和纠正针对特定民族成员的歧视性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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