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1-21 09:10
信息来源:
科尔沁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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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5年5月11日国务院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05年5月3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总计35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发展放在突出位置,规定了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西部大开发、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转移支付、金融、对外贸易、边境地区建设、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扶贫开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口支援等方面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职责和义务。二是规定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充分体现了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特点。三是在政治方面强调巩固民族团结,既规定了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加强民族法规政策宣传教育的内容,又规定了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内容。同时还对违反《若干规定》应担负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2014年,为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全国人大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座谈会,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法律,是充分体现各民族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的好法律,是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好法律,是各族人民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法治保证。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情况相继开展了两次执法检查:第一次是2006年7月到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首次检查;第二次是2015年7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到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吉林、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10省区开展执法检查,并建议国务院各部门加强对已有涉及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清理、整合、充实和完善,并逐步上升到部门规章的层次,推进民族工作更好地进入法治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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