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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民族理论政策问答: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哪些自治权利和法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25-11-21 09:11

信息来源:

科尔沁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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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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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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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主要包括:(1)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变通执行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3)财政经济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4)语言文字、文化教育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文化、科学、卫生、体育等事业,并可以同其他地方开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5)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权。自治机关有权根据建设事业需要,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和使用各级干部、各种科技、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女性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要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要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本地方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帮助本地方各民族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