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1-16 16:19
信息来源:
科尔沁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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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针对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给予民族地区更多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确保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在总盘子中的比重继续增加。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一方面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情况,定出台了一系列普惠性财政政策,确保民族地区得到公平扶持和发展。另一方面,制定出台了一些针对民族地区的特殊优惠财政政策,主要是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国家在1995年开始实行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中,对民族地区专门增设了政策性转移支付。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中央财政通过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增加特殊支出项目等方式,不断完善对民族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民族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2010年,《中央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政策的计算方法和分配方式。此外,国家还通过设立各种专项资金帮助民族地区解决特殊困难,如1992年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后在2015年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随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并作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六大使用方向之一。2011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惠及大部分民族地区。另一方面,国家出台了重点支持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专项转移支付政策。2014年,中央出台政策,国家在民族地区安排的农村公路、安全饮水、流域治理、林业重点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日,取消县以下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市地州级配套资金。
《“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和《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中明确,要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一是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和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向民族地区特别是边境地区倾斜,确保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在总盘子中的比重继续增加。二是建立健全各级支持少数民族发展的投入长效机制,通过现有资金渠道,重点支持贫困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少数民族事业、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等领域建设。三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边境县和兵团边境团场享受民族贸易县的优惠政策,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四是国家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石漠化治理、防沙治沙、湿地保护与恢复、退牧还草、水生态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进一步向边境贫困地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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