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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民族理论政策问答: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金融政策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6-02-28 16:14

信息来源:

科尔沁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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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8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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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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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之源,更是民族地区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命脉所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央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促进民族地区金融服务业发展。民族地区享受的特殊金融扶持政策主要是民贸民品生产贷款执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另外,中央出台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地区信贷扶持、支持民族地区部分行业加快培育壮大的金融扶持政策,收到了良好效果。

“十三五”时期,中央将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金融扶持力度,增强民族地区自我造血能力,主要包括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加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民族地区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基础设施、特色优势产业、能源、环保、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领域建设;加大民族地区信贷投入力度,鼓励民族地区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发放贷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民贸民品企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民族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努力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在民族地区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规范民族地区信托业发展,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支持民族地区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利用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区域性股权市场和期货市场,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积极培育民族地区保险市场,不断丰富保险产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推动民族地区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并推广,支持开展农业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完善信贷风险补尝机制等。

边境民族地区除了享受上述金融政策之外,还享受一些特殊金融政策:包括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发适合边境地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合理调剂和引导信贷资源,加大对边境地区基础设施、改善民生和特色优势产业的支持;在遵循商业原则及风险可控前提下,对边境地区商业性金融分支机构适度调整授信审批权限,鼓励将更多资源用于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边境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加大扶贫再贷款支持力度;在边境试点地区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金融政策工具,向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用于支持边境地区发展;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的功能和作用,大力支持边境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和教育医疗发展;支持边境地区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积极发挥双边本币结算协定的作用,扩大边境地区跨境贸易投资中人民币的结算和使用;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边境地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规范发展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鼓励和引导在边境地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区域性创新创业企业;进一步加大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推广;支持期货交易所研究在沿边重点地区设立商品期货交割仓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