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01MB0U96230R/2023-34359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科尔沁区民政局 | 文 号 | 通科民发〔2022〕31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7-2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01MB0U96230R/2023-34359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科尔沁区民政局 |
| 文 号 | 通科民发〔2022〕31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7-29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2-07-30 14:35
信息来源:
科尔沁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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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科民发〔2022〕31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各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现将《科尔沁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22年7月29 日
通辽市科尔沁区民政局
通辽市科尔沁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确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和通辽市民政局《通辽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审核确认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区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家庭成员中持有科尔沁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按规定程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五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通辽市的,由持有科尔沁区常住户口并在我区长期居住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非科尔沁区户籍的家庭成员随申请人在科尔沁区申请低保的,需由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开具“在当地未享受低保待遇证明”。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通辽市不同旗县(市、区)的,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由申请受理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农牧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在军队中服役的现役军人;
(四)区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中患有我区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科尔沁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十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申请材料中,身体健康状况证明材料是要件之一,但并非是纳入保障范围的阻件。
第十五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八条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九条 家庭收入以申请家庭实际情况为准。无法获取实际收入的,采取劳动力系数法计算家庭收入。申请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根据本人年龄、残疾状况、患慢病及重特大疾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家庭收入按照以下方法认定:
(一)工资性收入:有固定收入或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收入材料或银行发放记录认定。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根据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中的个人缴税或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认定;
在本地或外出务工且无法提供收入情况材料的,按照相关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务工时长等因素计算;
(二)家庭经营净收入:从事种植业的生产收入,按照相关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上年度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从事养殖业的生产收入,按照牲畜核算标准或市场价格、牲畜数量计算。
牲畜指用于家庭基本生活之外的牛、马、骡、驴等大型牲畜和羊、猪、鸡、鸭、鹅等小型家禽。核算标准以统计部门或市场价格当年测算的认定指导值为准。
家中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不务工务农的成员,按劳动力系数、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务工时长等因素计算收入;
(三)转移净收入:对于赡(扶、抚)养人应承担的赡(扶、抚)养费,一般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裁决、判决确定的金额计算;没有相关法律文书的,赡养费原则上应按照赡养人家庭人均收入的20%的比例进行核算(赡养人家庭收入参照前款规定计算)。关于离异家庭抚养费的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负担一个子女按20%给付,两个子女按40%给付,三个及三以上子女按50%給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二十条 父母或子女有下列情形,可不核定其赡(抚、扶)养费:
(一)父母或子女目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
(二)父母或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患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含智力、精神残疾3级);
(三)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指两年义务兵);
(四)父母或子女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五)父母或子女为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强制戒毒人员;
(六)九年义务教育及本科、专科和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详见《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综合指标体系的实施意见》(通政字〔2015〕173号)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度残疾、患有重特大疾病、长期慢性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一)因重残增加的刚性支出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或上年度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进行扣减。因病增加的刚性支出按照个人合规自付部分在扣除各项商业保险、社会捐助、救助的基础上进行扣减。3-5万元扣减20%、5-10万元(含5万元)扣减30%、10万元以上扣减40%,最高扣减金额不超过5万元,个人合规自付费用以一年内累计票据金额为准。
(二)扣减系数(一般为0.1-0.4)。具体计算方法:
1.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扣减金额=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系数×重残或重病人数;
2.多重残疾家庭或一户多残:扣减金额=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系数0.1×(残疾种类数+残疾人数);
3.未成年人或已成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丧偶单亲家庭:扣减金额=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系数×人数。
本条款1-3项有重复的,可累计扣减。
第二十三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财产认定情形:
(一)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等总值超过我区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0倍的;
(二)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或城镇居民单套住房面积高于120平方米的。居住在农村牧区的居民单套住房面积可适当放宽至140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商铺或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的;
(四)家庭成员名下实有或经常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但无实有机动车辆的除外)、大中型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五)拥有其他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的。
第二十五条 在具体审核确认工作中,各地要将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必须必备品排除在外。如农用三轮四轮机动车、小型自用播种机、普通手机、普通摩托车、太阳能热水器、普通电脑、普通电视机、普通冰箱、普通空调等,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同时,不能简单以父母或子女(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辆、商铺等为由阻拒申请人纳入保障范围。
第二十六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区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
第三十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三十一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视为审核确认通过。公示有异议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单位应当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进一步入户调查。
第三十三条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通辽市最低生活保障确认告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第三十六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嘎查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及姓名、保障金额等信息。区民政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政务平台定期公布在享低保人员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第三十八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享受人员与银行账户不一致的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四十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三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并报民政局备案。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四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给予一定时间(一般为3-6个月)的渐退期。
第四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七条 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细化监督工作事项、措施、程序,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审核确认事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四十八条 区民政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五十条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对审核确认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本细则有冲突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劳动力系数及扣减系数
|
类别及等级
|
男18周岁-50周岁(含),女18周岁-45周岁(含) |
男51周岁-60周岁(含), 女46-55周岁(含) |
男61周岁(含)以上 女56周岁(含)以上 |
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或71周岁(含)以上
|
|
正常健康人员 |
1 |
0.7 |
0 |
0 |
|
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肢体4级;视力、言语、听力3、4级 |
0.6 |
0.4 |
0 |
0 |
|
患慢性疾病人员;智力、精神4级 |
0.4 |
0.3 |
0 |
0 |
|
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肢体3级 |
0.2 |
0.1 |
0 |
0 |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残疾等级1、2级;智力、精神3级 |
0 |
0 |
0 |
0 |
|
重特大疾病人员 |
0 |
0 |
0 |
0 |
|
特殊家庭核算收入扣减项目及系数 |
1、 长期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或患癌症等重病人员:一级残疾、智力精神二级残、重病长期卧床的扣减系数为0.4;二级残疾、智力精神三级残、重病未卧床的扣减系数为0.3;多重残疾家庭或一户多残扣减系数为0.1×(残疾种类数+残疾人数)。 2、丧偶单亲家庭:有未成年人或已成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的扣减系数为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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