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01MB0U96230R/2023-34363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优抚安置 |
| 发布机构 | 科尔沁区民政局 | 文 号 | 通科民发〔2022〕43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2-1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01MB0U96230R/2023-34363 |
| 主题分类 | 优抚安置 |
| 发布机构 | 科尔沁区民政局 |
| 文 号 | 通科民发〔2022〕43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2-19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2-12-20 09:18
信息来源:
科尔沁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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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科民发〔2022〕43号
各苏木镇、国有农牧场,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内党办发〔2021〕5号)和通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通辽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通民发〔2021〕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9日
科尔沁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内党办发〔2021〕5号)和通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通辽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通民发〔2021〕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区民政局统筹做好全区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工作,国有农牧场、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与扶助金等不计入在内。
第七条 特困人员家庭财产状况综合认定标准可参照《通辽市科尔沁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实施细则》(通科民发〔2022〕31号)中规定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综合认定办法执行。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至少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要提供最新版本。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农牧场、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十二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国有农牧场、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在国有农牧场、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国有农牧场、嘎查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视为审核确认通过。对公示有异议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 经审核确认通过的,发放通辽市特困人员确认告知书,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在申请人所在国有农牧场、嘎查村(社区)公布,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并报民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牧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第五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十八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国有农牧场、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残疾等级一、二级、智力三级、精神三级和80周岁以上的特困人员可直接认定其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可以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1、肢体、视力一级残疾的;
2、精神一、二级残疾的;
3、智力一、二级残疾的;
4、年龄在80周岁以上,肢体二级残的,精神、智力三级残的;
特困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可以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1、年龄在80周岁以下,肢体二级残疾的;
2、年龄在80周岁以下,精神、智力三级残疾的;
3、年龄在80周岁以上,不符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认定条件的。
其他人员的自理能力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公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综合评估指标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第二十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展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工作时,同时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认定工作,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国有农牧场、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六章 终止救助供养及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第二十三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国有农牧场、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所在国有农牧场、嘎查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国有农牧场、嘎查村(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局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审核确认的事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尔沁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3月1日印发的《科尔沁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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