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01MB0U96230R/2024-05092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科尔沁区司法局 | 文 号 | 通科司字〔2024〕2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3-0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01MB0U96230R/2024-05092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科尔沁区司法局 |
| 文 号 | 通科司字〔2024〕2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3-05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4-03-08 09:00
信息来源:
科尔沁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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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尔沁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央政法委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印发关于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制度的通知》(内司〔2020〕38号)文件要求,结合科尔沁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是指对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案件性质及法律关系复杂程度等相关标准,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一种激励机制。
第三条 以案定补经费由区司法局根据上一年度调解案件情况编报当年经费预算,列入科尔沁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区司法局负责管理,统一核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坚持“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给予人民调解员经济补贴。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补贴对象
第五条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间纠纷案件属于案件补贴的范围。下列纠纷不属于本办法的补贴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二)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受理(委托调解的除外)或者解决的纠纷;
(三)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六条 调解案件补贴的对象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通过选任方式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聘任的从事调解工作并在科尔沁区司法局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在职行政编制及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第三章 纠纷分类及补贴标准
第七条 调解案件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规模大小、调解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等情况分为“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重大疑难矛盾纠纷”3个等级。同一内容纠纷案件只按一个补贴等级发放,不重复定补。
(一)简单矛盾纠纷的补贴标准
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产生的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以及案件简单,涉案人数在5人以下或涉案金额5万元以下的其他各类纠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能即时达成和解协议的。口头调解的简单案件给予每件100元;按书面调解的简单案件给予每件180元。
(二)一般矛盾纠纷的补贴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委托调解的纠纷或者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因草牧场所有权、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环境保护、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引发的个体性纠纷案件,涉案人数5—10人或涉案金额5-50万元的其他纠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给予每件400元的办案补贴。
(三)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补贴标准
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纠纷,重大民事纠纷易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涉案人数10人以上或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经多部门联合调解的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给予每件1000元办案补贴。
第八条 调解纠纷不成功,但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且有调解案卷、有价值的案件分析报告材料佐证,并能够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引导其通过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每件按调解成功补贴的一半进行补贴奖励。
第四章 调解卷宗质量
第九条 人民调解卷宗制作要符合以下标准和要求:
(一)口头调解案件制作标准
按要求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现场照片(人民调解员与当事人一同在内且照片不少于两张)、音频或视频、回访记录。对口头调解纠纷的案卷,10件装订一卷。
(二)书面调解案卷装订标准
人民调解卷宗必须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内容要求制作: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人民调解申请书;4、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5、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6、人民调解调査记录及相关证据;7、人民调解记录;8、人民调解协议书;9、人民调解回访记录;10、调解现场照片;11、卷宗情况说明;12、附件;13、封底。双方当事人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应附司法确认申请书及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裁定书。
(三)调解案件文书制作要求
1、调查记录应调查双方当事人,内容应真实、记载明确,填写规范;
2、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证据真实有效,材料充分,与调查记录互相印证;
3、调解笔录应客观、真实、制作规范,要反映出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
4、调解协议书要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履行方式、时限、地点明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电话号码准确,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5、回访记录应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
第五章 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人民调解案件每半年进行申报一次。分别于5月15日、11月15日(11月15日以后的案件次年上半年申报)。镇(苏木)、街道,村(嘎查)、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符合申请“以案定补”的案件卷宗集中报送司法所进行初审;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进行初审后上报区司法局。
第十一条 各司法所、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重点审查
案件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申领人身份是否符合规定、确定补贴类别和补贴金额等事项,
并规范填报附件材料;科尔沁区司法局对申报的“以案定补”卷宗初审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规范、案件补贴类别是否适当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审核申报案件中发现申领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限内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逾期提交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发放案件补贴:
1、调解协议书内容不全、制作不规范;
2、未录入人民调解APP或者虽录入APP中,但未完成归档的案件;
3、联合调解重复计算的纠纷案件;
4、其他不予发放案件补贴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案件补贴标准,将根据上一年度调解案件数量和经费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通过审核的调解案件,按程序将补贴直接打入符合领取补贴身份的调解员个人账户,杜绝他人冒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司法所应及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一体化平台中建立和更新人民调解员名册,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七条 司法所、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对报送案件的真实性负总责,经审查发现违规违纪、弄虚作假情形的,所发补贴经费一律追回,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尔沁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两年。
附件:1.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汇总表
2.科尔沁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申请表
3.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个人账户情况表
| 附件1 | ||||||||||||
|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汇总表 | ||||||||||||
| 调解委员会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 序号 | 调解员 姓名 |
案件类别 | 案件性质 | 涉及人数(人) | 涉及金额(万元) | 调解结果 | 协议履行情况 | 是否回访 | 卷号 | 备注 | ||
| 简单 | 一般 | 重大疑难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调解员签字: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字: | ||||||||||||
| 填表说明(以下无需打印): | ||||||||||||
| 一:案件类别请在相应的项目下打“√” | ||||||||||||
| 二、案件性质是指: 1.婚姻家庭纠纷;2.邻里纠纷;3.房屋宅基地纠纷;4.合同纠纷;5.生产经营纠纷;6.损害赔偿纠纷;7.山林土地纠纷;8.征地拆迁纠纷;9.环境污染纠纷;10.劳动争议纠纷(10- 1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10-2 其它劳动争议纠纷);11.道路交通事故纠纷;12.医疗纠纷;13.物业管理纠纷;14.消费纠纷;15.旅游纠纷;16.金融纠纷;17.知识产权纠纷;18.互联网纠纷;19.其他纠纷。 | ||||||||||||
| 三、调解结果是指: 1.调解成功; 2.调解不成功; 3.引导当事人走其它法律途径解决并备注方式; | ||||||||||||
| 四、协议履行情况: 1.已全面履行; 2.已部分履行; 3.未履行; | ||||||||||||
| 附件 2 | |||
| 科尔沁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申请表 | |||
| 调解时间 | 案件性质 | 补贴类型 | 补贴金额 |
| 当事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案号 |
| 案件简介 (含案件情 况及调处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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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员 签名 |
调解组织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 司法所 审核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司法局 审批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 填表说明(以下无需打印): | |||
| 一、案件性质是指: 1.婚姻家庭纠纷;2.邻里纠纷;3.房屋宅基地纠纷;4.合同纠纷;5.生产经营纠纷;6.损害赔偿纠纷;7.山林土地纠纷;8.征地拆迁纠纷;9.环境污染纠纷;10.劳动争议纠纷(10- 1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10-2 其它劳动争议纠纷);11.道路交通事故纠纷;12.医疗纠纷;13.物业管理纠纷;14.消费纠纷;15.旅游纠纷;16.金融纠纷;17.知识产权纠纷;18.互联网纠纷;19.其他纠纷。 | |||
| 二、补贴类型是指:1.简单矛盾纠纷(口头);2.简单矛盾纠纷(书面);3.一般矛盾纠纷;4.重大疑难 矛盾纠纷 | |||
| 三、备注:未调解成功申请补贴,请备注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 |||
| 附件 3 | |||||||
|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个人账户情况表 | |||||||
| 序 号 |
调解组织名称 | 调解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补贴金额 | 个人银行账号 | 开户行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制表人: 司法所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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