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01MB0U96230R/2025-0051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科尔沁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通科政发〔2025〕144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9-0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01MB0U96230R/2025-00517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科尔沁区人民政府 |
| 文 号 | 通科政发〔2025〕144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9-01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5-09-01 10:52
信息来源:
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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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国有农牧场,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区属国有企业,驻科中区直各单位:
现将《科尔沁区招商引资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科尔沁区招商引资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科尔沁区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的战略合作伙伴在科尔沁区投资兴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科尔沁区招商引资质效提升年行动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尔沁区范围内,通过招商引资成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设立、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 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而形成的新型企业。
第四条 成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实施范围
第五条 招商引资成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应具备明确的业务方向、市场定位和长期目标等发展规划,符合科尔沁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
第六条 根据科尔沁区政府授权,招商引资成立的混合
所有制企业由科尔沁区各招商组、科尔沁区国资委及区属国有企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科尔沁区各招商组职责: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盈利能力强、资质信誉好的参股合作企业。
项目论证需遵循严谨、科学、公正的原则。论证过程中:应充分了解项目背景、目的及可能产生的影响,注重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确保论证结果的可靠性与权威性。
招商组成员单位对招商项目要进行全过程监测,及时掌握合作企业的开展情况,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三)区属合作国有企业职责:
1.委托或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对社会资本方资质、资产、主营业务、负债、担保、重大合同、关联方、纳税、劳动人事、诉讼、失信等情况进行一系列法律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完成时间根据具体工作量确定20个工作日,因意外事件延误,经双方协商可延长时限。
在对社会资本方尽职调查过程中,如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应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保护自身权益。
2.委托或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专项审计工作,并编制《专项审计报告书》,完成时间根据具体工作量
确定5个工作日。因意外事件延误,经双方协商可延长时限。3.委托或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依据上述资料出具《法律意见书》,完成时间3个工作日。
4.国企发起人与社会资本方协商确定合作协议、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及公司治理结构,完成时间7个工作日。
合作协议中应约定:
(1)明确国企发起人与社会资本的持股比例和股权结构。
(2)明确股东权利义务,明确分红权、人员委派、特定事项否决权等重点事项。
(3)明确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维护国有资产利益。
(4)在重大问题处理或者重大经营活动等公司重要事务处理需要全体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决策实施。
5.国企发起人内部召开董事会,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书》《法律意见书》及拟定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做出决策,形成董事会决议,完成时限2个工作日。
6.国企发起人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申请材料包括:请示文件、董事会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书》《法律意见书》及拟签订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
第七条 国有企业依据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批复,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国企发起人与社会资本方依据签订的合作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在科尔沁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完成时间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注册资本和费用
1.国企发起人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新设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出资的,需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值:并报国资委备案,以公允合理的方式确定国有资产价值。
2.成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开办费用,由设立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承担。如混合所有制企业未设立成功,由各发起人自行承担各自的费用。
第三章 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和公司章程
第十条 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坚持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发挥好党组织领导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 完善公司章程管理
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充分发挥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统领作用,根据企业行业特点、管理架构、运营规划与发展战略等实际,完善公司章程管理。合理配置股东权利义务,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突出章程在规范各治理主体权责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法理清党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边界,明确履职程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混合所有制企业相关争议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企业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本办法将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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