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01MB0U96230R/2025-0003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 发布机构 | 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通科政办发〔2024〕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2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01MB0U96230R/2025-00035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 发布机构 | 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通科政办发〔2024〕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28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4-11-29 10:22
信息来源:
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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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科尔沁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驻科中区直各单位:
现将《科尔沁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28日
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印发
通辽市科尔沁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4 年 11 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科尔沁区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做好我区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确保发生辐射事故时,能科学有效应对,按事故等级和特性及时采取必要、适当的应急处置行动,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版)》《通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通辽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通辽市科尔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及有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统筹资源、保障有力”的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科尔沁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者行政区域外发生、可能对科尔沁区造成影响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具体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铀(钍)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5)可能对科尔沁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行政区域外的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7)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情况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2 辐射事故分级
2.1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2.1.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科尔沁区辖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国内外航天器坠落事件。
2.1.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1.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1.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钍)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2.2 分级应对
发生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科尔沁区人民政府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辽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通辽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科尔沁区人民政府立即上报通辽市人民政府,按照通辽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响应、组织应对,涉及跨旗县市区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通辽市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辐射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指挥体系
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是科尔沁区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根据辐射事故发展态势及影响程度,成立科尔沁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区辐射事故应急办下设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置组、现场监测组、专家咨询组、舆情信息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
3.1.1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科尔沁区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组成如下:
(1)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
(2)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根据发生的辐射事故类型可增补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总指挥,负责协助总指挥领导、组织和指挥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气象局、融媒体中心、消防救援大队、财政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苏木镇、国有农牧场、街道。
3.1.2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是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持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全面工作;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协助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区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参与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工作。
3.1.3 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下设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置组、现场监测组、专家咨询组、舆情信息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牵头或者参与相关工作,负责应急期间的响应行动,应急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3.1.4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靠前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各应急工作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发生较大、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时,区辐射事故现场指挥部和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各应急工作组及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人员纳入自治区、通辽市辐射事故现场指挥部,服从统一指挥。
3.2 职责
3.2.1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自治区和通辽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要求;
(2)组织、指挥和协调做好全区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3)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启动和终止,并及时向通辽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响应情况,必要时向其请求支援;
(4)负责发生较大辐射事故、跨区域一般辐射事故,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接受通辽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配合开展应急响应行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跨区域的较大辐射事故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接受自治区、通辽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配合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5)负责审定、批准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信息、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等,统筹舆情应对工作;
(6)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3.2.2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做好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信息发布、科普宣传、舆论引导和新闻报道等工作;负责应急期间涉及辐射事故应急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及管控处置网上相关违法有害信息等;指导协调做好发布信息工作。
(2)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担评估、制定、修订科尔沁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做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及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应急能力建设和装备配置所需费用需求,保障应急能力和应急处置所需资源;承担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的相关信息;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调集专业应急装备和器材参与救援;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辽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技术指导和援助请求;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工作;配合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完成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将获悉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区辐射事故应急办;配合做好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应急响应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协调全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4)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医院、医疗机构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及后期受照人员的观察、治疗;组织开展公众防护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负责受照人员剂量检测、表面沾污监测和去污,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提供辐射事故医疗救治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对事故发生地相关人群健康状况跟踪调查,开展健康评估。
(5)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事故发生地现场外围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疏散、撤离,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负责丢失、被盗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协调和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组织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
(6)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做好辐射事故涉及军工企业的应急处置工作。
(7)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应急状态下的气象资料,开展气象分析咨询;必要时开展事故发生地周围局部地区气象监测,及时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天气预报;依法依规按流程为辐射事故等相关预警信息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8)区融媒体中心:指导、协调播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宣传工作;配合做好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
(9)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辐射事故处置工作,协助完成应急处置及救援等任务。
(10)区财政局:负责应对辐射事故所需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体系的经费保障,配合做好国资委所属监管企业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1)区民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受影响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做好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并统计上报。
(12)区自然资源分局:配合做好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和指挥辐射事故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
(14)区水务局:负责协调有关水文监测机构,为应急指挥提供监测数据;必要时协助做好应急期间污染水域的水量监测和调控。
(15)区农牧局:协调检测、协调妥善处理可能受到辐射污染的农副产品,协调修复受到污染的土壤。
(1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事故区域内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的食品安全检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及追溯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
(17)苏木镇、国有农牧场、街道:按照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负责协助区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服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3.2.3 辐射事故应急办主要职责
(1)承担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传达和贯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综合协调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及相关工作;
(2)跟踪掌握事故信息,根据生态环境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辽市人民政府、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指示和指令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3)审核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辽市人民政府、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4)负责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
(5)承办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2.4 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事故发生地苏木镇、国有农牧场、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应急响应期间,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应急工作组落实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区辐射事故应急办的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负责汇总现场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各应急工作组总结报告,编制现场应急工作报告。
(2)调查处置组
牵头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事故发生地苏木镇、国有农牧场、街道及事故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调查及处置,提出处置方案,编制现场调查与处置报告;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实施具体处置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对放射性污染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洗消、灭火和伤员搜救工作;根据事故情况提出外部救援力量支援建议。
(3)现场监测组
牵头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
成员单位:生态环境部门的辐射环境监测队伍、其他部门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辐射环境监测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等。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持,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编制最终监测总结报告。
(4)专家咨询组
牵头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
成员单位:依托自治区、通辽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库及专家组。
主要职责:负责为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审定应急监测、处置技术方案;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别提出研判意见,分析研判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影响,提出安全防护、救援、处置等意见建议;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专家解读工作。
(5)舆情信息组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融媒体中心、事故发生地苏木镇、国有农牧场、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负责收集分析舆情,编写舆情监测和分析报告;负责应急期间的科普宣传、社会宣传和专家解读工作,保障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负责起草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响应中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期间的舆论引导工作。
(6)安全保卫组
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苏木镇、国有农牧场、街道及所属派出所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外围警戒和封闭、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协助做好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必要时负责做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保工作。
(7)医疗救护组
牵头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苏木镇、国有农牧场、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公众和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医学救治和心理干预;组织实施应急救护措施,指导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工作,发放所需药品和防护用品;负责提出外部医疗救援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对事故造成的放射病、超剂量照射人员的剂量评价、医学救治和医学随访;指导和协助开展对现场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8)后勤保障组
牵头部门:区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事故发生地苏木镇、国有农牧场、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及事故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落实后勤保障工作。
4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风险防控
4.1.1 辐射工作单位
包括科尔沁区行政区域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开发利用等企事业单位。风险防控措施如下:
(1)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对重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等实施有效监控,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监测监控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查、维护工作,随时应对辐射事故发生;
(3)加强宣传教育,建立辐射工作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了解国内外有关辐射信息技术,为科学管理、及时化解辐射事故隐患提出对策和意见;
(4)当出现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情况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公安、卫健等部门。
4.1.2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开展核技术利用单位现状调查,掌握全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类别、底数及地区分布情况;加强监管,督促辖区辐射工作单位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消除辐射事故隐患;强化对放射性物质的使用、运输、送贮等各个环节的跟踪管理。
4.1.2 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开展辐射事故预防工作。
4.2监测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辐射事故监测体系,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加强信息监控及共享机制,发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3 预警
4.3.1 预警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预警(橙色):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预警(黄色):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预警(蓝色):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4.3.2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一级预警(红色)、二级预警(橙色)由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三级预警(黄色)、四级预警(蓝色)由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区分局负责发布。
辐射事故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2)发布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同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4.3.3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辐射事故应急办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值班值守。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3)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4)应急准备。组织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的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提前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应采取救治措施。
(5)舆论引导。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1)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动态调整预警级别。
(2)预警解除。当判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4.4 信息报告
4.4.1 报送程序和时限
(1)事故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并立即通过电话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事故相关信息,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公安局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公众可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或通辽市人民政府服务热线“12345”进行报告。
(2)接到事件报告后,接报部门应立即如实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上报时限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
(3)发生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报告通辽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同时,应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4)特殊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可直接越级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
4.4.2 信息报告内容与方式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始报告、后续报告和终止报告三类。
(1)初始报告是指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采用书面形式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2)后续报告是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的相关情况,可根据辐射事故事态发展随时上报、多次上报。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3)终止报告是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的及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4)不涉密的辐射事件信息可采取电话、电子传真、电子信箱、应急指挥系统等方式报告并电话确认;涉密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接收和上报辐射事件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5)报告中应当载明辐射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报告以及相关地图、图片、影像等资料。
4.5 信息通报
(1)发生辐射事故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2)辐射事故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旗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区人民政府及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上报通辽市人民政府及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并通报相邻旗县市区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生态环境部门;
(3)辐射事故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盟市行政区域的,区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上报通辽市人民政府及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由通辽市人民政府及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及时通报相邻盟市同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5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1)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报请区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Ⅳ级响应,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行动指令,各应急工作组赶赴事故发生地开展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接受自治区及通辽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的指导。
(2)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或跨旗县市区的一般辐射事故时,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上报通辽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并同步启动本预案Ⅲ级响应工作,按照通辽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应对工作。
(3)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上报自治区、通辽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并同步启动本预案I级、Ⅱ级响应工作,按照自治区及通辽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应对工作。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应急通知后迅速到岗,在规定的时间内赶赴指定地点,按照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5.2 响应行动
5.2.1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5.2.2 医学救援
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移送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5.2.3 应急监测
现场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事故发生地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类别,制定辐射事故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2.4 现场处置
调查处置组根据现场调查及监测结果制定处置方案,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消除污染影响。
5.2.5 外部支援
当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如有必要可向自治区、通辽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救援体系寻求支援,外部救援力量作为各应急工作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5.2.6 安全防护
(1)公众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以及辐射事故发展趋势等,确定污染控制范围和公众疏散的方式,组织公众安全疏散撤离,对受辐射事故危害影响的公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2.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2.8 维护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 响应终止
6.1 响应终止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时,终止应急响应:
(1)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的必要,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者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或控制,无续发可能。
6.2 响应终止程序
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进入后期处置工作。
如在事故发生地,丢失放射源始终无法找到或无法回收,辐射环境影响需经长期处置方能消除等特殊情况发生,区人民政府应当报告通辽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批准可视情适时终止应急响应,对放射源的后续查找及辐射环境影响控制等任务转入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开展,相关事故信息应视情况及时向公众发布,避免产生社会恐慌。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及时开展辐射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进行受照剂量评估,对造成放射性损伤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民政部门对因事故应急响应造成伤亡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工作人员和群众,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后期辐射环境监测,监督辐射污染区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理或者处置计划的实施;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7.2 调查与评估
(1)调查
辐射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2)评估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7.3 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工作组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及时向区辐射事故应急办提交本组总结报告。区辐射事故应急办编制总结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报送区人民政府。
8 应急准备和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随时做好应急人员、车辆、仪器设备、应急物资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辐射事故发生时做到及时响应、科学处置;根据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承担的职责,依托辐射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人员、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等,培养一支熟悉辐射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辐射事故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并支持社会性专业力量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
8.2 技术保障
强化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研究和储备工作,进一步加强相关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提升各类专业技术的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技术能力满足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急需求。
8.3 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保障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应急资金使用和效果的监管和评估。
8.4 物资装备保障
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需要,根据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职责,配备相应的应急工作场所、设备、物资、器材,包括应急交通工具、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等,定期保养、检验检查,确保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并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加强监测设备建设,提高应急监测和现场处置能力。
8.5 交通与运输保障
在辐射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应当整合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保障力量,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公安部门应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如遇道路设施受损,市政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行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8.6 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完善公用通信网络与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各专业应急组及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络畅通。
8.7 医疗卫生保障
辐射事故导致现场人员受伤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专业救治。
8.8 治安保障
区公安部门要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和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9 应急能力维持
9.1 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媒介,加强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预案以及应急救援有关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辐射安全与防护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9.2 培训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定期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针对不同类型响应人员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基本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辐射工作单位要制定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形成专业应急队伍和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9.3 演练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原则上至少每3年组织1次综合演练,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9.4 应急值守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制度。
10 附则
10.1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响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在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工作中处置不力,或者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由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区分局负责适时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报送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预案编制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工作。
本预案由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区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3 名词术语解释
(1)核技术利用:是指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2)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3)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放射源分类参见《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
(4)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射线装置分类参见《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6号)。
(5)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6)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7)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8)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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