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01MB0U96230R/2024-0512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科尔沁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通科政发〔2024〕289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0-2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01MB0U96230R/2024-05126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科尔沁区人民政府 |
| 文 号 | 通科政发〔2024〕289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0-22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4-10-22 08:05
信息来源:
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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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驻科中区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科尔沁区关于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运用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促进以旧换新加快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科尔沁区关于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2.关于运用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促进以旧换新加快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细则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1: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强化应收账款确权和房地产去库存,因地制宜盘活用好应收账款资源和存量资产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的重要意义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是指,经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与国家相关部委认可的具有专业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操作经验和资质的单位(下称“有专业资质的业务单位”)合作,运用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所出具的摘要记载应收账款等债权及其确权、增信、转让等信息的纸质或电子凭证。通过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经债务人确权,并可由银行等机构合作参与增信审查后进行流转,将民营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拥有的对产业链核心企业等债务人的静态应收账款等债权,转换为集流转抵债、融资、换货(易货)、购买指定范围内的资产和消费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记载的动态可流转债权。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项目,是基于2014年国家科技部科技支撑计划“基于债权流转的新一代电子支付服务体系研发及应用示范”项目以及2022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科学中心项目”的成果,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联合相关单位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和存量资产盘活等问题,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研发。201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经商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原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委以《银函〔2019〕337号答复》肯定: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项目的研发,对探索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方式、支持地方小微企业融资具有一定积极作用,在国家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实施方面积累了经验。2020年12月,项目成果获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2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经商工业信息化部、原银保监会,以(银函〔2022〕243号)《答复》指出:“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项目是支持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和流转的有益探索。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项目的一些理念和技术对调动付款方对应收账款确权起到积极作用。建议各地政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按照市场化方式自主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项目研发单位对接,规范有序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多措并举助力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流转”。
我区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将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法制保障”的原则,积极应用于工程款等应收账款债权确权流转、房地产去库存等领域,这项工作对于缓解民营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加快房地产去库存、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切实推进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的参与主体及职责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是由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作为服务平台,协调各方参与,共同推动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业务有序开展。
(一)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是指经区政府批准与有专业资质的业务单位合作,具体负责我区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项目实施的区属国有企业通辽市科尔沁区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科供应链公司,暂定名,拟由内蒙古通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设立,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可会同银行等机构)对申请开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进行流转的应收账款等债权进行审查确认,通过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基于债权流转的新一代电子支付服务体系研发及应用示范”项目建设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凭证(合同),开展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确权、流转变更(登记)、信息发布、信息查询、兑付协助以及债权收购、置换等相关服务工作。
(二)服务对象(客户)。是指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含现场或网络服务渠道)审核,在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完成债权账户注册,并经依法登记,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具体包括: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业务申请人(即初始债权人、债务人)、流转过程中的债权受让人、接受债权出质的质权人等。
(三)合作银行。是指与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能是通过市场化运作,对申请开具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记载的应收账款等债权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客户的资信情况和偿付能力进行审查,接受符合条件的客户以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进行质押担保的融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
(四)特约商户。是指同意使用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开具的债权凭证(合同)进行流转抵付应付账款的各类市场主体。
三、严格按照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流程规范开展相关业务
(一)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申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申请的主体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等各类经济主体;申请的对象为具有资质的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申请主体需持债权债务双方认可的有效基础合同(如施工合同、买卖合同、资产置换合同等),向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开具债权凭证(合同)。
当事人在办理(包括流转中的变更)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时,应当对该应收账款权属进行查询,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公示,凭证(合同)记载的应收账款质押的,应当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凭证(合同)记载的应收账款转让的,可自愿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对各经济主体在参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过程中,伪造债权或以虚假债权申请开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和流转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开具。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向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债务人确权,并根据具体情况落实银行审查、担保、承诺收购(受让)等相关增信条件,经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审查后为其开具债权凭证(合同)。债权凭证(合同)根据最终实现方式的不同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货币资产清偿型债权凭证(合同),该类凭证(合同)最终由债务人按约定付款;另一类为非货币资产清偿型债权凭证(合同),也称为抵付专用债权凭证(合同),该类凭证(合同)最终实现方式为债务人以足额非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提供劳务、服务等,具体由债务人提供足额的可选资产或消费清单),不兑现金、不计利息。
应收款债权凭证(合同)全部电子化开具,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开具全部或部分对应的纸质凭证(合同)。
(三)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流转。当事人在取得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后,可通过转让、质押、抵付等方式,实现债权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流转。每次流转均需按约定向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确权、变更,并由业务当事人(转让人或受让人、出质人或质权人)按债权转让或质押合同约定,向办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缴存一定比例的系统服务费(也可以一定比例的债权折抵该服务费)。系统服务费收费标准由通科供应链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决定。
(四)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收购承诺。债权持有人或相关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资金来源有保障的前提下,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为指定凭证(合同)增加折价收购承诺,为凭证(合同)增加可变现功能,以促进凭证(合同)在更大范围内流转应用。
(五)到期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处理。对于最终实现方式为货币清偿的债权凭证(合同)到期,由债务人按约定向最终持有人付款,并注销相应的凭证(合同);对于约定以非货币资产进行清偿的抵付专用债权凭证(合同),债权持有人可随时向债务人申请用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等额抵付资产购买价款方式购买债务人指定范围内的资产或用债权向债务人等额抵付消费款的方式进行商品和服务消费,在完成具体资产购买或消费等相关手续后,注销相应的凭证(合同)。对于含有自动展期条款的债权凭证(合同)到期,如符合展期条款约定情形的,该凭证(合同)自动按展期条款约定进行展期,展期后凭证(合同)可继续用于流转。
(六)应收账款债权闭环抵销和债务链抵销。各类经济主体可选择将债权债务信息上传至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当系统运算显示3个以上主体间互有债权债务形成闭环抵销圈的,可签订抵销协议实现等额抵销;不能形成闭环的,随着应收账款流转主体的不断增加,可形成新的闭环或债务链分摊解决,直至整个债务链解除。
四、推进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鼓励消费助力企业商户发展。支持通科供应链公司与辖区银行合作,积极发展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成为通科供应链公司的会员商户,鼓励会员商户通过通科供应链公司服务平台发布商品和服务信息;鼓励会员商户接受客户用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流转方式抵付消费款等应付款项,促进消费增长;鼓励会员商户间用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流转方式相互换货,加快库存周转,减少资金占用。
(二)工程类债务化解(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区属各类存量应付工程款、物资采购款等,经债务主管单位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结合当年债务化解预算,报区政府批复后,由通科供应链公司向债权人开具债权凭证(合同)。支持区属国有企业通辽市科尔沁区通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暂定名,拟由内蒙古通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设立,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作为收购主体,按市场化方式运用债权凭证(合同)收购民营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拥有的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债权,助力民营中小微企业加快债权盘活和债务化解。区政府将闲置资产划拨至通辽市科尔沁区通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三)助力房地产去库存。支持由通辽市科尔沁区通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作为收购主体,按市场化方式运用债权凭证(合同)收购(置换)我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包括已建待售商品房、存量二手房、待拆迁房屋、烂尾楼项目等),以加快推动房地产去库存,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科尔沁区关于运用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促进以旧换新加快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细则》。
五、推进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成立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区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二)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的日常业务指导和实践。推动银行等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基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配合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合作银行等做好商户入会宣传工作。
(三)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各债权债务主体,申请开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进行流转抵付,化解债权债务纠纷。对债权凭证(合同)流转涉及融资、担保等纠纷案件的,依法认定融资关系、担保效力,依法支持和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方式进行融资、换货、流转、抵付和矛盾纠纷化解。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按照各自职责,对破坏和影响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正常开展,以及流转中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侦查、起诉,为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的正常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分局要做好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及业务宣传等相关服务,支持参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的各类经济主体依法办理不动产相关登记手续。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做好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的入会(注册成为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会员)宣传动员工作。
(六)合作银行负责制定本机构参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促进信贷投放和风险化解的相关实施意见,参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增信审查、会员商户拓展等工作,并为符合条件的债权持有人提供质押融资等相关金融服务,接受符合银行抵债条件的贷款客户用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抵付还贷,缓解企业还贷压力,降低贷款风险。
(七)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长效沟通协调机制,有效利用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的信息化监管平台,根据职责权限查询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相关数据,实施协同监管,引导参与各方规范运作,使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在盘活存量资产、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助力企业商户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附件2:
关于运用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促进以旧换新加快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房地产去库存,积极探索房地产业发展新模式,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通辽市科尔沁区通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按照市场化方式,运用抵付专用债权凭证(合同)(下称凭证)置换收购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收购对象
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市场主体所拥有的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包括一手二手商品房、待拆迁房产、烂尾楼项目、银行抵债资产或不良贷款抵押资产等各类闲置资产。收购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一手商品房。一手商品房,是指房屋产权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包括新建待售商品房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该类房源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如下:
1.对于新建待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拟收购房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申请人(购房人)应提供相应的购房合同,并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收款收据或购房发票等相关付款凭证。
2.所在项目未出现停工烂尾或其他影响后续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情况(如房屋或土地被查封、抵押等)。
3.房屋须已完成竣工交付,具备实际居住、使用、经营的功能。
4.住宅(含住宅类公寓,下同)建筑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含)/套;商业类公寓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含)/套;办公类写字楼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含)/间;商铺(仅限一层或一二层连体独立商铺)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含)/间。
5.房屋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抵押、担保、按揭贷款、设立居住权等影响收购的情形,申请人可在签订相关置换协议前解除的除外。
6.房屋若存在租赁关系,申请人应承诺在签订相关置换协议前予以解除;原承租人如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与通辽市科尔沁区通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重新协商租赁事宜。
(二)二手商品房。该类房源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如下:
1.申请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且产权清晰。
2.自房屋竣工备案之日起至今不超过20年(含),具备实际居住、使用、经营的功能。
3.其他条件同一手商品房房源条件中的第4、5、6条。
(三)待拆迁房产。对于经区政府批准明确纳入征收范围的待拆迁房产,通科资本公司可结合经区政府批准的相关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具体房源要求及收购方案。
(四)烂尾楼项目、银行抵债资产。对于烂尾楼项目和银行抵债资产,可以先办理登记,具体收购方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通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按“一案一策”的方针研究制定。
二、收购主体及服务平台
通辽市科尔沁区通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下称通科资本公司)为收购主体,出具抵付专用债权凭证(合同)置换收购上述各类商品房闲置资产。通辽市科尔沁区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通科供应链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为债权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债权确权和凭证的开具、流转、受托收购、注销等业务的办理。
三、收购管理细则
(一)自愿申请。按自愿原则,拟以相关房产置换凭证的申请人向通科资本公司提出置换申请,申请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通科资本公司提出(具体地址、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详见本实施细则文末,如有变化,以相关公告为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列入收购备选房源,应提供以下资料:
(1)开发企业相关资料。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证明等;
(2)开发项目物业相关资料。包括:前期物业合同、物业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相关费用收费标准等;
(3)项目手续证明材料。包括:用地、规划、建设等项目前期资料和预(销)售许可证明;
(4)房源相关资料。包括:房源楼盘表(一房一价)、商品房价格申报备案表、户型图和实景照片;
(5)申请资料。包括:申请列入备选房源的申请,房屋无产权纠纷的承诺书,项目基本情况、房源室内装修情况、具体交付时间、房源抵押查封状况证明等相关情况;
(6)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对于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一手商品房申请列入收购备选房源,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等;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2)申请资料。包括:申请列入备选房源的申请,房屋无产权纠纷的承诺书,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源抵押查封状况证明等相关情况。
(3)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二手房产权人申请列入收购备选房源,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等;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2)申请资料。包括:申请列入备选房源的申请,房屋无产权纠纷的承诺书,房屋产权证、房源抵押查封状况证明等相关情况。
(3)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待拆迁房屋产权人申请列入收购备选房源,应提供的资料,由通科资本公司根据具体每个拆迁项目的情况确定并以发布的相关公告内容为准。
(二)房源审核与意向置换资产选定。通科资本公司对申请人拟用于置换的收购备选房源进行初步审核,在符合房源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结合每批次拟定的收购限额,参照以下顺序分批进行收购置换:
1.科尔沁区范围内拟从通科资本公司资产池(含通科供应链公司合作会员商户同意接受凭证等额置换的商品房)中换购新房的申请人房源。
2.科尔沁区范围内整栋或整单元未售、可实现集中管理的住宅楼栋。
3.科尔沁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其他住宅房源。
4.科尔沁区范围内的商业类公寓、写字楼和商铺。
5.其他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
相同顺序下,由通科资本公司综合考虑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建筑结构、装修状况、社区和配套设施等多种因素进一步确定优先顺序。备选房源经通科资本公司初步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人从通科资本公司资产池中选定拟置换的资产(如申请人为非自然人的,可约定延后再选拟置换的资产),双方初步达成资产置换意向后,进入拟收购房产的价格评估环节。如房源审核不通过的,通科资本公司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评估作价。通科资本公司委托两家评估机构(其中一家评估,另一家复核)对拟收购的房屋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确定的房产价值作为拟收购房屋的参考价。对于待拆迁房屋,通科资本公司按照区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确定置换方案。
1.申请置换一手、二手商品房的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以下两种置换方式:
(1)房产折价模式:根据资产不同性质及实际状况按照6-9折进行折价出具凭证。
(2)房产+现金模式:按拟收购商品房评估价+一定比例现金的方式进行置换,即以拟收购房屋评估价为基数,按拟收购商品房的不同性质交纳10%~30%的置换资金(具体比例由通科资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该模式下凭证开具金额为拟收购商品房的评估价和所交纳的置换资金的总和。
2.对于待拆迁房屋置换收购价格,由通科资本公司根据评估作价结果与申请人协商确定。
(五)签署协议。申请人与通科资本公司就资产置换事宜达成一致,签署资产置换等相关协议,并办理收购房屋的网签备案、抵押、过户等相关手续。相关协议签署并完成资产交割后,通科资本公司即享有所收购房产的相关权利(如所有权、占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并承担期间各项管理、运营等费用(如水电气热费、物业费、商管费等)。通科资本公司可根据所收购商品房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房产用途、税费负担等多种因素,选择以下三种房产过户模式:
1.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模式: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待售商品房,可立即由申请人和通科资本公司依法办理网签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手续;对于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一手商品房,可立即由申请人、通科资本公司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管理(住建)部门更改网签合同买受人名称并依法办理预告登记等相关手续;
2.立即过户模式:对于二手商品房,可立即将所收购房产过户至通科资本公司名下;
3.先抵押后过户模式:对于二手商品房,申请人先将被收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在通科资本公司名下,并将被收购房屋的出售、过户等事项通过公证委托的方式全权委托通科资本公司办理。上述过户产生的各类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法定比例各自承担(因纳税主体不同应税比例不同,须提前至税务部门查询后确认,涉及房屋所有权人应缴纳的部分,可由申请人委托通科资本公司在实际过户时代为办理税务相关事宜)。
对于待拆迁房产的收购,应按立即过户的模式办理或重新经主管部门确权至通科资本公司名下。
(六)凭证开具。相关手续全部落实后,由通科资本公司和申请人共同委托通科供应链公司根据置换协议确定的具体金额,向申请人开具相应金额凭证,供申请人(即初始债权人)用于流转。
(七)凭证流转。凭证流转的基本应用。
1.在上下游客户间自主协商抵付债务;
2.在通科资本公司指定范围内等额置换资产或进行消费;
3.在通科供应链公司的合作商户处进行消费(具体合作商户名单以及消费方式等以通科供应链公司不定期公布为准);
4.向通科供应链公司的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具体合作银行名单以及贷款相关政策等以通科供应链公司不定期公布为准);
5.其他合法合规用途。
各类市场主体接受凭证流转抵付资产购买价款、消费款等款项后,可继续将凭证按上述用途进行流转,通过凭证实现市场主体间的相互换货(易货),增加客源拉动消费增长的同时加快存货周转,有效缓解资金压力。
凭证每次流转均须通过通科供应链公司办理变更(含线下柜台和线上汇浦APP等渠道),并按流转金额的1%以现金方式交纳系统服务费。
(八)凭证兑付。凭证持有人在通科资本公司指定范围内的资产完成购买或消费等相关手续后,对应凭证予以注销(具体指定范围的资产明细以通科资本公司委托通科供应链公司不定期公布为准)。
(九)其他说明。
1.自凭证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如申请人持有凭证全部未流转的,申请人可按以下程序向通科资本公司申请以凭证(合同)等额购买此前选定的拟从通科资本公司置换的资产:
(1)申请人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前往通科资本公司现场提出申请:
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通科资本公司签署的相关置换协议以及所持有的凭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办理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通科资本公司签署的相关置换协议以及所持有的凭证原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经通科资本公司审查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向通科供应链公司交纳凭证金额2%的手续费(蒙商银行手续费适当提高),通科资本公司收回对应凭证并予以注销,同时将申请人所选定的置换资产移交给申请人,并积极配合申请人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相关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部分权利(即对所选定的拟置换资产的优先购买权),通科资本公司有权随时自行处置该部分资产,对应资产被通科资本公司处置后,当申请人再向通科资本公司提出资产选购要求时,通科资本公司应另行提供足额的其他可置换资产供申请人进行选购。
2.自凭证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如申请人持有足额的凭证未流转,且由通科资本公司收购的原属申请人的单套或多套房屋中有1套及以上的房屋(下称未处置房屋)未被通科资本公司实际处置的(包括不限于出租、出售、被拆迁征收、转为保障房或安置房等),申请人可按以下程序向通科资本公司申请与未处置房屋原置换价格(即双方此前通过相关协议约定的置换价格)同等金额的凭证换回未处置房屋(如有多套,可选择1套或多套):
(1)申请人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前往通科资本公司现场提出申请:
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通科资本公司签署的相关置换协议以及所持有的凭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办理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通科资本公司签署的相关置换协议以及所持有的凭证原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经通科资本公司审查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向通科供应链公司交纳凭证金额1%的手续费,通科资本公司收回对应凭证并予以注销,同时将申请人申请换回的未处置房屋退回申请人并办理相关手续。若该房屋此前已办理房产过户至通科资本公司名下的,双方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均由申请人承担。如对应房屋在办理置换时由申请人向通科资本公司同时交纳了部分置换资金的,申请人在申请换回未处置房屋时可一并向通科资本公司申请用等额凭证换回对应交纳的置换资金,由通科资本公司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参照上述程序一并办理,经审查确认无误后收回该部分置换资金对应的凭证并将相应资金无息返还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部分权利。
3.申请人持有足额的凭证未流转,且由通科资本公司收购的原属申请人的单套或多套房屋中有1套及以上的房屋被通科资本公司以现金方式销售成功的,由通科资本公司在房产销售后30日内将房屋销售情况电话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按以下程序向通科资本公司申请以按与房产实际销售金额70%比例相等额的凭证兑付现金:
(1)申请人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前往通科资本公司现场提出申请:
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通科资本公司签署的相关置换协议以及所持有的凭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办理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通科资本公司签署的相关置换协议以及所持有的凭证原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经通科资本公司审查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向通科供应链公司交纳凭证兑付金额1%的手续费,通科资本公司收回对应金额的凭证并予以注销,并将对应金额的兑付款项转入申请人指定账户。兑付完成后剩余的凭证由申请人用于从通科资本公司资产池中置换资产或继续按其他多种方式进行流转。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部分权利。申请人放弃该部分权利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通科资本公司要求兑付现金,对应凭证由申请人全部用于从通科资本公司资产池中置换资产或继续按其他多种方式进行流转。
4.申请人持有凭证后,不得以凭证流转结果不满意、资产池可选资产不合意或可选资产售价过高等理由单方要求与通科资本公司解除或终止置换协议并返还相应资产。
上述几种情形的处理,具体由申请人和通科资本公司在签署相关置换协议时进行约定,相关权利义务以最终协议约定为准。
四、资产池与资金池管理
(一)资产池管理。由通科资本公司组建资产池信息管理系统,将收购的各类资产以及会员商户提供的各类产品及服务,放入资产池进行统一管理,并在平台系统上滚动公布,以供凭证持有人自愿选择。资产池实行分类管理、专人负责、价格明确,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同时配合图片、视频等相关资料)。
(二)资金池管理。通科资本公司将收购资产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包括销售款、租金、质押金、保证金、置换资金、银行贷款等相应的款项),形成资金池统一管理,以便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设立专用账户明确用途和来源,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会员商户
有意向接受该类抵付专用债权凭证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均可自愿申请成为通科供应链公司的会员商户(特约商户),申请成为会员商户的市场主体须同意在一定额度内接受凭证持有人按1:1的比例置换商品或享受相关服务,具体额度由会员商户根据各自实际自主决定并向通科供应链公司报备。会员商户同时可将自愿接受凭证置换的相关商品和服务内容等上传平台并纳入通科资本公司的资产池中,以供凭证持有人自行选择。会员商户受让凭证后可以继续按多种方式进行流转,与该类凭证的其他持有人一样也可在通科资本公司的资产池中等额置换其他资产、可自主协商用于上下游间流转抵债或换货(易货)、可向通科供应链公司合作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可与通科供应链公司合作为凭证增信拓展应用等。
六、凭证流转的拓展应用
(一)基本原则。为促进凭证在更大范围内流转应用,让流转过程中更多有合理购房需求的群体使用凭证等额置换商品房,切实推动存量商品房去库存,鼓励凭证持有人按照市场化和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原则,自行协商将暂时处于闲置状态的凭证适当让利转让给他人使用。
(二)具体方法。凭证持有人(下称委托人)使用闲置资金(含将闲置凭证转让所得款项)作为凭证增信资金与通科供应链公司合作,委托通科供应链公司于凭证上盖章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每月5日、15日、25日按一定折扣以现金方式收购凭证记载的债权,委托人可共享对应凭证流转产生的服务费收入,具体由委托人和通科供应链公司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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