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3-31 15:32
信息来源:
科尔沁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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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政府信息管理应坚持规范制作、方便获取、发挥作用的原则。
第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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